请摄影师记录下热闹喜庆的婚礼场面,不料摄影师在公交车上将婚庆录像带丢失,新婚夫妇将这家摄影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18000余元。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摄影店老板赔偿新郎新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并退还摄影费4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没有上诉。 去年10月6日是小张、小徐两人大喜的日子。10月3日,他们与省城一家个体摄影店达成口头协议,由该店提供婚庆仪式的摄影并制成DVD光盘服务,费用为400元。10月6日当天,亲友光临,高朋满座,小张、小徐两人如期举行了热闹喜庆的婚礼,整个过程被摄影店工作人员拍了下来。可当新郎新娘去领摄影光碟时却被告之,摄影店的李老板不慎在公交车上将装有婚庆摄影母带的包丢失了。这给小张、小徐留下了终生无法弥补的遗憾。两人与摄影店李老板交涉无果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摄影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承担筹办婚礼部分费用8千多元。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庆摄像作品具有特殊纪念和象征意义,且客观上无法重新拍摄,故婚庆摄像作品的损坏或丢失会给当事人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由于婚庆摄影母带被偷,双方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李某应退还所收取的摄影费;小张、小徐要求李老板承担筹办婚礼的部分费用,因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且与婚礼摄像作品的丢失无因果关系,对此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丁爱民、胡正亮、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