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只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声明无配偶,即可申请登记结婚,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简化手续,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变得轻松而方便。与此同时,却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由于登记人员无法核查其声明的真实性,重复登记结婚难以避免。 一起重婚案
2005年8月29日,太原市盲人刘某与临猗籍女盲人赵某在我市杏花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不久赵某就下落不明。在查找“妻子”的过程中,刘某发现赵某早在2004年就与大同市阳高县一名男子登记结婚,二人的婚姻关系一直存在。刘某遂以当初办理婚姻登记的区民政局审查不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4年,赵某确实已在大同市阳高县登记结婚,2005年又与刘某在我市杏花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时,赵某提交的户口簿上未填写婚姻状况,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状况”一栏中,赵某填写的内容为“丧偶”。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刘某和赵某的结婚证。本报于6月12日以《娶回已婚妻,状告民政局》为题就此事进行了报道。
刘某很冤枉,而办理登记的杏花岭区民政局也觉得很冤:赵某在外地的婚姻状况我们无法查证,从双方提供的资料看,符合领取结婚证的条件。
当事人骗婚
谁该为这起重婚案承担责任呢?2003年10月1日开始,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根据规定,男女双方只需要拿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申请登记结婚,而不再需要双方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手续简化之后,结婚登记变得轻松而方便,婚姻登记行为也变为当事人责任自负。
在这起重婚案中,赵某在声明“丧偶”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如何证实她的声明真实性呢?民政部门又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市民政局基政处梁瑞萍副处长介绍说,婚姻登记部门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果当事人离婚之后再次领取结婚证,而其户口簿上依然记载“已婚”,那么当事人凭借离婚证或者判决书也可以作为证明。但如果户口簿上记载为“未婚”,那么登记机关只能以户口簿的记载为准,他们无法查证当事人是否在异地领取了结婚证。也就是说,没有渠道获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果当事人故意,类似赵某重婚的现象很难避免。据了解,重婚者有的是出于经济目的,骗财骗色,更多的可能是受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出于所谓的“感情”考虑。
全市要联网
要避免当事人恶意重婚,梁副处长认为,需要有较为先进和科学的信息沟通方式,那就是建立全国的婚姻状况信息库。这样一来,任何一个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只要打开信息库,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就一目了然。北京、上海等地现在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联网。
据悉,太原市民政局去年已立项要建立全市的婚姻状况信息网络,目前已开始前期的准备工作。市民政局表示,将尽快在一两年之内将该网络建立起来,在我市范围内,可减少重婚现象。但民政部门表示,要彻底杜绝重婚,仍然需要当事人的道德制约。